危害性化學品標示法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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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號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壹、 訂定目的
消防法業於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其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利前開場所管理權人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有所依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一、 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其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 範圍:指符合國家標準CNS一五○三○分類(如附件),且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二) 項目:指符合前款規定,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且達管制量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
2.屬儲存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儲槽內之同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所定氣體。
二、 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危害風險標示板,其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如下:
(一)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其危害圖式標示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如附圖一)。
(二)依救災風險等級,分別以紅色、黃色或藍色作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並依場所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標示之危害圖式數量,依下列方式組成正方形或長方形:
1.高度救災風險等級:以紅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包括火焰、圓圈上一團火焰、炸彈爆炸、氣體鋼瓶、骷髏與二根交叉骨圖式,該等級之危害圖式超過三種者,置於標示板上方之第一列及第二列;三種以下者,得以一列顯示(如附圖二項次一至項次四)。
2.中度救災風險等級:以黃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包括腐蝕、健康危害圖式,置於標示板最下列之左方(如附圖二項次一至項次三)。
3.低度救災風險等級:以藍色為危害圖式外圍底色,其危害圖式為驚嘆號,置於標示板最下列之右方(如附圖二項次
一至項次三)。
(三)危害圖式:外為邊長二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內為直立四十五度之正方形,邊長十四公分以上;圖式圖樣為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應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如附圖三)。
(四)文字標示(如附圖四):
1.危害性之化學品之危害分類屬自反應物質、發火性液(固)體或有機過氧化物者,應於危害風險標示板右側以紅底白字分別標示。
2.文字字體大小八公分以上乘以八公分以上,背板短邊三十公分以上,長邊六十公分以上。
(五)危害風險標示板材質:具耐氣候及耐久性,且書寫圖式得清晰易見、不易磨滅之壓克力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者。
三、 第二點之危害風險標示板應設置於場所供人員及車輛進出之主要出入口附近,且由外部可明顯易見之處。
實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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